PVC地胶材料供货及施工合同
PVC地胶材料供货及施工合同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供应PVC塑胶地板及其安装(含焊条、界面处理剂、专用胶水、2mm厚自流平水泥等辅材),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等(详见下表)
产品使用区域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使用数量
综合单价
备注
使用数量系依据乙方所提供的铺设范围的图纸所计算出的结果
合同总价:人民币 圆整(¥ .00元)
注:合同实际总价按实际测量的铺设总面积和综合单价结算
第二条 产品质量
2.1 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合同中约定的各产品的样品,乙方所供货物应与样品质量一致并符合GB /T 1 1982-2005《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国家标准。
2.2 本工程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国家现行相关的标准。
2.3 所有的施工材料进场前,必须报甲方指定的国家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测验,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合同工期
3.1 2009年 月 日前乙方应组织货物运到交货地点;2009年 月 日前完成安装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3.2 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工期相应顺延:
a. 甲方有重大设计变更;
b. 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发生变化;
c. 乙方施工期间出现其他工种交叉施工情况;
第四条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供货、施工一体化交钥匙工程。若有拼花,则拼花部分的方案和价格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五条 付款方式
5.1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即人民币 圆整(¥ .00元)作为定金。
5.2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交付产品、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七条检查无异议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即人民币 圆整(¥ .00元)。
5.3 乙方如期完成安装工作,申报竣工的 日内甲方应组织对已完成工作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按合同实际总价(合同实际总价按实际测量的铺设总面积和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结算)向乙方付清余款。
5.4 甲方留合同总价的 %即人民币 圆整(¥ .00元)作为质保金,从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该款项。
第六条 交货和验收地点
第七条 货物的验收和异议
7.1 乙方在交付货物之前应对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性能进行全面的检验,并在交付货物时向甲方出具证明货物与本合同规定相符的证明书。
7.2 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对乙方所供货物的质量进行检验,甲方检验合格后乙方交付行为完成。对乙方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免费更换。甲方行使本条权利不受时间限制,
第八条 施工范围
工程施工范围:(附图说明)
乙方应做好施工组织工作,甲方将对照相关条文对施工工艺的各阶段进行跟踪检查,乙方应提供配合的方便条件。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乙方进场后,应主动搞好施工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保护的教育,协调好与相邻施工企业的关系,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9.2 施工过程中,若有本合同或之外的变更,须经甲方认可签字同意,作为最终增补或减少结算依据。乙方所供货物按工程实际用量结算,最终结算价格以工程验收合格后的工程决算单为准。
9.3 甲方需及时向乙方免费提供水、点、照明及其他相关施工配合,以保障工期;乙方不另承担任何施工配合相关费用。
第十条 售后服务
10. 1 乙方保证所供货物全新。
10.2 乙方承诺全部产品在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24个月。
10.3 保修期内,乙方对本合同产品实行免费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
10.4 乙方收到甲方维修的通知后,应在12小时内到达维修现场进行维修。
10.5 保修期满后,乙方对本合同产品提供终身有偿维护、维修服务。维护、维修保养合同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1 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安装PVC塑胶地板要求的书面文件和铺设范围的图纸;
11.2 在商谈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乙方所供材料为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如超过 日乙方仍未更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