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玻璃保护液经销协议书
纳米玻璃保护液经销协议书
奥-博纳米玻璃保护液经销协议书
甲方:北京恒合信业技术有*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经销区域
1、甲方授权乙方为奥-博(ABPERL)纳米玻璃保护液(100ml装)在___________地区的___________经销商;
2、乙方必须首选奥-博产品作为向客户宣传及推荐使用的产品,并不得销售其他厂家类似产品,不得销售假冒奥-博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___________经销权,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乙方不得跨区域销售,否则甲方视情节轻重有权对乙方采取:书面警告、停止供货、取消经销权、终止经销协议等措施。以上措施没有先后顺序,可以直接使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并用。跨区域货物的销售额不计乙方任务额,且销售额归所跨区域经销商所有。
二、经销价格及任务
1、奥-博纳米玻璃保护液100ml装,人民币___________元/瓶。如因成本等原因发生价格调整,甲方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执行。
2、销售任务:在协议期内,乙方需销售甲方的产品共___________瓶(赠品不计任务额)任务分解如下:
月份123456789101112合计
任务
三、经销期限
1、自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在协议期内,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销售任务或累计三个月未能完成总任务额的70%,则甲方有权另选经销商,乙方的________经销权自行解除。
3、在协议期内乙方能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可享有优先续约权。
四、付款方式:
款到发货(现金、支票或电汇)
五、交货数量、规格及交货方式与期限
1、交货数: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加盖业务专用章并经签字的有效书面定货单为准。
2、交货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定货单所列货物的全款的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将乙方所订货物交运输部门办好托运手续(特制、订制及另有约定交货期的除外)。产品到乙方法定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到岸后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传真托运单给乙方。如乙方需要使用其它运输方式(如中铁*运、航空运输、特快专递等快运方式)甲方可代办,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3、对批量较大的定货(超出分解任务计划部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组织生产并供货。
4、乙方在甲方发出货物的六天内(以托运单日期为准)如未收到货物的,应立即向甲方联系追查。若在甲方发货之日起十天内,乙方没有向甲方提出货物未到异议,则视为乙方收齐甲方所发货物数量、规格并验收合格完毕。
六、质量标准与验收
1、质量标准:甲方供给乙方的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验收:乙方收货时须对货物进行验收。如乙方收货时发现货损、货差等问题,应及时与运输部门办理好有关确认手续,并及时反馈给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甲方产品有质量问题,乙方需在收货之日起三天内书面告知甲方。
七、售后服务
1、乙方应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如客户提出甲方产品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经查实确属产品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先予客户退换。甲方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2、若乙方滞销产品要求退换货的(特制、定制品甲方不接受退换),退换货量不得超过该批进货量的5%,且产品包装完好无损,产品应整件退换,经甲方同意予以更换等值产品,但乙方需承担来回运输费用及扣除10%退货金额作为甲方包装、人工费用。超出退换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处理,乙方除需承担来回运费外,最少扣除15%退换值作为甲方损失的补偿。
3、乙方由于经销期满或双方中途终止协议,乙方退货,货值按进货价80%计算,并开具退货等值发票给甲方,无票的只能按进货价的60%计算,并由乙方承担退货费用(含运杂费)
八、市场推广及广告
1、甲方负责全国性的广告宣传和推广,并有义务协助乙方策划及市场推广。在甲方实施推介活动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2、合作期内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宣传和提高甲方产品的知名度,乙方要严格按甲方要求进行品牌宣传活动。
3、乙方在进行区域性广告宣传时须知会甲方,广告制作应接受甲方指导,乙方在制作或代为甲方制作用于甲方产品销售相关广告资料时,须取得甲方书面确认。如乙方提出可行性的区域性宣传方案需甲方承担费用的,费用分担及实施办法由双方另行协商。
4、甲方根据乙方实际进货额按比例配备相关广告、宣传、促销用品。
5、乙方应从协议签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在所辖区域内建立____个以上的分销商(点),且每个分销商(点)必须具备符合甲方要求的展示区,且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督导分销商(点)维护其形象。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交货,延期一周以上,每延期一周应偿付乙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违约金,偿付总额不能超过6%。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跨区域销售,一经查实,乙方向甲方偿付跨区域销售总额8%-100%的违约金,以补偿受侵害区域的经销商。
3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中任一条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十、双方约定
1、甲方不允许甲方人员向乙方借款、借物,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应予以拒绝,否则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2、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纠纷的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商不成,则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除仲裁书或判决书另有规定的外,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恒合信业技术有*公司 乙方:
地址: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地址:
华懋大厦8009室
电话:010-68298279、68298361/2 电话:
传真:010-68220562 传真:
法人代表:李*健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行 开户行:
帐号:743-819936221帐号:
税号: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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