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行业协会章程2
烟酒行业协会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市xx区xx镇白酒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中共xx镇委和xx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加强同企业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xx市xx区xx镇白酒行业企业负责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镇白酒行业的企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团结、教育、引导全镇白酒行业的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促进民营企业共同繁荣和发展,为xx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招待党的路线、方针、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营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xx镇人民政府和民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xx市xx区xx投资服务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白酒行业的企业对属企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教育,提高我镇民营企业职工整体素质;
(二)研究探讨白酒生产发展思路、方向问题,指导产业产品结构高速机制创新,提高管理水平;负责制定白酒行业的行业规范,自律准则等,对该行业行使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
(三)维护白酒生产企业的合权益,反映企业家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四)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企业生产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白酒生产企业发展情况和建议;
(六)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白酒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
(七)开展行业以及区域交往,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八)承办其他政府定的有关白酒行业整体利益的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只设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议的意愿;
(三)依法注册登记,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民营企业负责人;
(四)本协会个人会员必须是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厂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常务理事会委派代表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协会安排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惩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聘请首席顾问、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期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8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理事和常常务理事若干名;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对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事项,进行检查和督促;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第二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备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制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或资产来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署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或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妥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xxxx年3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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