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整治方案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强化招标投标环节的廉政建设,经研究,定于2021年5月至11月在全县开展重点行业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整治目标 根据省纪委省监委纪检监察建议书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县营商环境要求,找出影响和制约我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突出问题,集中查处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
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
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不依法履职;
不落实信息公开透明制度;
监管缺位越位等重点问题,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和责任意识,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进一步促进我县招标投标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zf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项目。
2.按照行业分工和分级管理(县、乡(镇))的原则,县住建、交通、水利、财政部门分别对本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负责本地专项整治工作。
3.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zf采购法》实施的zf采购工程类项目;
zf采购工程类项目专项整治行动由县财政局参照本次整治行动模式组织实施。
(二)整治内容1.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规避招标、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违规确定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和违规设置资格审查条件,操纵或者暗示、指定等方式影响中标结果,要求中标后分包、转包、指定工程重要设备材料和供应商,以及其他违法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行为。
2.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先确定中标单位再进行招标的虚假招标;
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进行招标;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设定非法程序排斥潜在投标人。
3.招标代理机构擅自提高资质等级、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操纵评标专家为特定的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等。
4.投标人围标串标、出借资质、弄虚作假、转包、分包等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借用多家资质投标,多个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虚假业绩、信用材料等骗取中标。
5.评标专家不公正履职,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串通,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评标后透露评标内容等。
6.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干预招标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代收投标保证金、强制担保;
非法设定管理程序或者将审查备案、监管要求作为前置条件干涉招标投标;
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
7.中标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签订阴阳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8.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失察,未对招标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未畅通投诉渠道,不依法受理投诉等行为。请各乡(镇)各部门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上述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三、整治方式 (一)全面自查。项目发起方(招标方、采购人等)对整治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展全面自查。
(二)随机抽查。县住建、交通、水利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对本级本行业整治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量由乡(镇)、各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总数的40%,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为必查项目。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对随机抽查记录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三)重点核查。各乡(镇)、各部门要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开展线索征集,各整治行动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官方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专项整治线索征集渠道,并建立线索转交转办以及对下级单位督办机制。
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县公管办将联合各行政监督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汇总上报的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重点核查。鼓励各乡(镇)、各部门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目标,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运用科学方法,创新整治方式,提升整治实效。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8日至5月28日)。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根据《行动方案》,结合行业特点与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业具体的实施方案,指导县、乡两级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行政监督部门于5月28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及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员信息,报送至县发改委。
(二)自查抽查阶段(5月31日至8月15日)。各乡(镇)、各部门分别将纳入本次整治范围的项目列出清单,先由项目发起方根据各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具体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再由各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双随机公开”的检查方式,按比例抽取部分检查项目。
每个检查项目要建立一份自查记录或自查表格,对有问题的项目要登记造册,便于后期核查处理。各行政监督部门可结合行业特点,在附表1-3中增设与整治内容相关的栏目,以利于整治工作更加细致全面。
(三)重点核查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各乡(镇)、各部门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收到的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梳理检查,从已经发现的问题苗头中找出背后更大更深层次的问题,全面细致地发现问题、查清问题,决不让一个违规项目、违规企业、违规人员漏网。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对相关问题进行科学研判,作出准确定性。
(四)清理整顿阶段(9月16日至10月31日)。各乡(镇)、各-6-部门要将查出的问题登记在册,建立整改清单,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其中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督促项目发起方整改到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追责;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移送纪委监委处理;涉嫌其他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省纪委省监委监察建议书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只,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各级部门要履行好此次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纪委监委、公安部门、审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纪委监委将会同县公管办,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对工作部署不力、社会反映强烈、整治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的部门、乡(镇)进行重点督导;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不整改、不解决、不处理的部门、乡(镇),纪委监委对其进行督查督办,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
(二)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发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巩固整治成果。
(三)加大查处力度,及时问责。各地各部门在招标及监督过程中要重视违法违规线索收集,对于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要立即进行调查,所有违法违规线索经过核实后分类处置,特别是对于查处的官商勾结操纵招投标等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例,予以点名道姓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形成有力震慑。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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