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干部选拔培养办法 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方案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年轻干部选拔培养办法 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优秀年轻干部
培养选拔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根据《党政领导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形成有利于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抓紧储备、培育、选拔、使用一批优秀年轻干部,为实现我县“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根据我县干部队伍的总体情况,按照扩大总量、提高占比、优化结构的思路,从干部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出发,应有一定数量的党外干部和女干部。
第四条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各单位党组、党委要强化责任意识,及时研究制定本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计划,明确目标、比例和举措,主动抓好落实。
第五条县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全县优秀年轻干部
培养选拔任用工作的专题汇报,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提出思路,部署工作。
第二章招录
第六条县组织、人事、编办等部门要加强对现有编制的宏观管理和科学使用,充分运用现有编制资源,加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力度,不断夯实年轻干部队伍的源头基础。各单位要及时对空缺编制进行人员补充,空缺编制相对较多的单位,可逐年招录补充。
第七条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坚持五湖四海。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突破行业、县域、身份、资历等限制,运用公开招考、遴选、定向招聘名校毕业生等方式,面向社会和高校引进优秀年轻人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面向企事业单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进入公务员队伍。每年统筹15个左右空缺编制用于招考公务员,20个左右空缺编制用于面向全国或省、市范围内公开选调公务员。
第八条在招收录用工作中,县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统筹和指导把关,用人单位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把年龄、综合素质、专业基础作为录用的主要考虑因素,抓紧储备一批我县急需紧缺专业的优秀年轻干部。
第九条要切实防止新招录干部的流失。对新招录的干部,县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县情教育,使他们增加对花都的了解,增进对花都的感情,引导他们适应花都发展、融入花
都生活、立志扎根花都。单位主要领导要进行谈心谈话,在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要协助解决食宿、交通等生活问题。新招录的干部,原则上应在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五年后方可调到县外工作。
第三章培养
第十条按干部管理权限,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年轻干部进行跟踪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突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引导年轻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政绩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能力素质教育,砥砺品质、锤炼作风、增长才干。
第十二条定期开办优秀年轻干部主体培训班,保证优秀年轻干部每年轮训一遍,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一星期。上级部门组织的专题调训班次,优先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参加。
第十三条针对政治素质好、能力强、潜力大、后劲足的优秀年轻干部,实行机关基层双向交流。每年从县直部门选派10名左右优秀年轻干部到镇街学习锻炼,选派10名左右优秀年轻干部到招商引资、征地拆迁、信访维稳、重点项目一线学习锻炼,从街镇等基层一线选拔10名左右优秀年轻干部到县直部门或省、市机关跟班学习。强化学习锻炼期间的跟踪考察。
第十四条建立年轻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加大对年轻干部的轮岗力度,科级及以下的年轻干部原则上每三年轮岗一次。县组织人事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对优秀的年轻干部开展轮岗交流,把优秀年轻干部放到更有利于其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工作岗位进行历练。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在单位或系统内部进行轮岗交流。
第四章选拔
第十五条着眼发展需要,经组织推荐或竞争性选拔,把35周岁以下优秀正科级干部列入县二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的范围。结合岗位特点和个人的专业特长、性格特质,对年轻后备干部进行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跟踪培养。
第十六条完善和规范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跨部门竞岗交流等选拔任用制度。由县组织人事部门统筹,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处级和科级领导岗位,面向年轻干部进行竞争性选拔。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破格提拔机制。探索优秀年轻干部破格提拔办法,明确并公开破格提拔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条件,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年轻干部,大胆破格提拔使用。
第十八条加强团干部的培养选拔。各街镇团委负责人的人选,由街镇党(工)委商团县委和县委组织部研究决定,日常管理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进行。团干部的培养选拔要准入
更严、视野更宽、要求更高,不局限于在团系统内和体制内选拔团干部。定期开展团干部竞争性选拔工作,建立一支30周岁以下干部为主体的团干队伍。
本办法由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