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低保工作情况存在的难点 当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困难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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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的困难与建议
一、基本情况
嵩县位于河南省西南部,伏牛山北麓熊尔山、外方山之间,版土面积3008平方公里,56万人,县城距洛阳90公里,距省会郑州200公里,属国家级贫困县。由于版土面积大,人口多,且地处山区,社会经济发展比较滞后,贫困人口也相对较多。目前,我县共有各类民政对象31937人,其中:城市低保7100人、农村低保20338人、五保对象2833人、优抚对象及建国前老党员1666人。
二、当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民政工作越来越加重视,随着民政部门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工作量不断加大,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也越来越显得重要。尤其是基层民政部门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实践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基层民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显现出来。我认为突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政工作领域拓宽、任务加大与民政人员少、编制增长滞后的矛盾亟待解决。民政工作已由传统的十余项职责增加到30多项,但是国家未出台相应的增加民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政策,使工作多、人手少的反差越来越大,特别是乡镇基层民政部门处于严重超负荷状态。就嵩县而言,全县16个乡镇,大的乡镇配备2个民政助理员,小乡镇只有一个人从事民政工作,根本无精力做好日益繁重的本职工作。
二是在2005年各地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所有民政办公室被撤销并入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无帽子,门口无牌子,办公无章子,办事无票子”,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民政职能的实施。乡镇民政办公室作为民政工作的最基层,是掌握民情、倾听民声、反馈民意的“前沿阵地”,是把党和政府温暖送给广大困难群众的第一站,工作神圣而光荣。而目前乡镇的计划生育、林业、水利、司法等七所八站均有单独的机构、编制和办公场所,唯独民政是合署办公。无单独办公场地、办公设施落后,办公条件差,这种机制严重制约着民政事业的发展。
三是从工作职能看,乡镇民政在本来工作任务就重的情况下还存在兼职现象,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绝大多数同时承担着乡镇安排的驻点包村、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招商引资以及突击性工作任务,而这些工作的难度和压力远大于民政工作,民政工作只能挤时间去完成,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致使政策措施执行走样或流于形式。
四是基层民政经费严重不足。近年来,上级拨付地方民政部门的专项资金数目甚大,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异常紧缺。低保、五保、优抚对象、救灾救济资金的发放、下乡调研、各种表册印制等都需要大量的工作经费,然而,上级下拨的民政工作经费均为专项资金,使用途径和范围受限,而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民
政工作经费过少,对千头万绪的民政业务来说只能是勉为其难,杯水车薪。民政部门承受着严格落实政策、工作经费紧缺的双重压力,严重影响了民生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力度。
五是民政对象需求呈不断扩增之势,给民政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加快,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汇集迸发,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凸显涌现,特别是民政工作对象的需求不断增长,且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各种合理、不合理的诉求交织,给民政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和矛盾。在工作业务上,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完善,济弱助困力度不断增加,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部分群众未能共享改革的成果,要求救助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群众不符合救助条件,看他人受益而眼红,出现“拿着手机、戴着项链也想吃低保”的现象,致使救助额度相对于“需求”额度差距越来越大。在政策体制上,相关政策特别是优抚政策含金量不断提高,且政策出台不平衡,诱发了涉军人员的心理不平衡,符合条件的互相比享受的级别和等次,部分不符合享受条件的想趁机捞一份、并坚持认定自己有权享受,导致涉军人员上访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民政维护稳定的一大难题。
综上所述,由于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力量薄弱、工作经费紧缺,致使民政工作信息不灵,政策和法规宣传面不广,贫困对象救助不及时,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直接困扰着民政事业的发展。
三、意见和建议
1、民政工作牵涉头绪多,具有业务多元性、管理分层性、工作社会性和群众性等特点,同时工作职能在不断拓展,需要各级民政部门之间的配合、相关部门的协作、城乡自治组织和各类民间组织的协同。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有效运行机制,才能促进民政事业的不断发展,这一运行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2、足够的资金投入是完善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必要保障。各级政府应通过建立民政专项资金及民政事业费自然增长机制,适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投入比例,积极拉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等措施,不断*****更多的财力、资金,投入到以生活保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为重点的民政事业建设发展上来。
3、在乡镇恢复民政办或民政所机构,充实力量,稳定队伍。由于民政工作政策性强和业务性强,对民政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求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民政干部数量和稳定的民政干部队伍,解决好有人干事的问题,各乡镇至少配备3—5名专职民政干部,让民政干部有阵地、有职有权,以增强民政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强化落实。
4、解决好县、乡民政工作经费问题。民政业务工作经费关系到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是各级民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和必要保障,是落实和执行政策的体现,也是规范使用民政资金、保障民政资金专款
专用的基础。建议上级拨入一定的民政工作经费,以保证民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5、加强培训,提高干部素质,确保工作成效。针对民政法律法规政策多、管理服务对象多、牵涉业务多、资金量大以及对民政干部要求高的实际,要加强对民政干部的培训力度,每年专门组织全县民政干部集中培训,采取走出去参观学习、举办民政干部培训班等形式进行培训,使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丰富理论水平、提高业务技能、加强道德建设、筑牢思想防线,以利更好地为民政对象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适应民政工作的需要。
6、改善办公条件。请上级考虑给乡镇乡民政所适当配备微机、打印机和其它必要的办公设施,使基层民政干部从传统的手工操作中解脱出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根本上解决通讯靠“吼”、交通工具靠“走”、办公靠“手”的现实问题。
镇民政工作是整个民政工作的基础,乡镇民政机构是民政工作的最基层单位。近年来,乡镇民政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职能被削弱、人员更换频繁、业务不规范、工作落实难的问题。今年上半年,我们组织专班,深入全市9个县(市、区)20多个乡镇,对乡镇民政工作现状进行了调研。通过调查,我们认为主要有“四难”:
一是机构进编定位难。日益繁重的民政工作任务与机构改革的矛盾突出,机构进编定位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
二是争取领导重视难。有的乡镇领导,嘴上说起民政工作重要,但在领导力量、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实质性问题上重视不够。
三是工作协调难。民政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党委、政府加强领导,综合协调。有的乡镇领导力量较薄弱,不便于工作协调。
四是工作落实难。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工作任务与力量不相适应。一些乡镇仅1名民政干部,人少事多,工作忙不过来。②工作经费困难。③调控手段无力。
要使乡镇民政工作提档升位,我们认为必须坚持“两个纳入”,加大“四个力度”:
“两个纳入”就是将民政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将民政事业纳入乡镇总体发展规划,与其他事业同规划、同统筹、同协调、同发展。
加大“四个力度:一是加大民政工作宣传力度,深化民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但要宣传自身工作的广泛性、服务性、重要性和繁杂性,还要广泛宣传民政工作在以人为本,扶贫帮困,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对民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乡镇民政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建设一支学习型、政治型、实干型、业务型和创新型的高素质乡镇民政干部队伍。三是加大排忧解难力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解决乡镇民政干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争取党委和政府配齐配强民政工作人员,
每个乡镇配备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干部2人以上从事民政工作。要把那些政治思想好、能力素质高、工作扎实认真的干部配备担任民政工作。要尽量解决必要的办公设施,逐步加大对民政事业资金的投入,确保各项民政工作任务的完成,保障社会稳定和困难群众生活。四是加大制度建设和创新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经常深入乡镇,重点检查各项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发放,办事程序是否规范,工作手段是否合法,真正使乡镇民政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民政工作的社会职能多,涉及面广,代表的都是老百姓的实际利益、根本利益,都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终极目的;各项工作都饱含着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深切关怀,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多年来,基层民政部门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实践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面对新的形势,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民政工作牵涉头绪多,具有业务多元性、管理分层性、工作社会性和群众性等特点,同时工作职能在不断拓展,这都需要各级民政部门之间的配合、相关部门的协作、城乡自治组织和各类民间组织的协同。从多年工作情况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有效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要满足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变化的客观要求,促进民政工作不断发展,这一运行机制亟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是投入上有不协调因素。足够的资金投入是完善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必要保障。县市级党委、政府应通过建立民政专项资金及民政事业费自然增长机制,适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投入比例,积极拉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等措施,不断聚集更多的财力、资金,投入到以生活保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为重点的民政事业建设发展上来。近年来,各县市民政部门惠及千家万户的民政资金投放总量逐年增长,但从其供给渠道和使用结构等方面来看,很不协调。从供给渠道看,向上争取部分约占90%以上,地方财政
投入约占6.8%左右,社会投入约占3.2 %左右,地方投入和社会投入严重不足。由于地方财力有限,民政资金主要依靠中央和省里支持,近年来,按照上级规定地方应予配套而实际未能落实到民政部门的资金数目甚大,造成了民政工作的快速发展与工作制度不相适应的矛盾。从使用结构看,用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多,用于社会事业发展少,用于内部管理少,用于公共服务部分更是紧缺,使用结构失衡。从工作保障看,上级下拨的民政工作经费均为专项资金,使用途径和范围受限,而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民政工作经费过少,对千头万绪的民政业务来说只能是勉为其难,杯水车薪。民政部门承受着严格落实政策、地方配套不足、社会投入过少、工作经费紧缺的四重压力,严重影响了民生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力度。
三是力量配置有不配套现象。将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单个民政对象身上,切实改善民生,必须要有稳定的物力和人力保障。近年来,随着民政职能的延伸和业务的拓展,各基层民政部门关于城乡低保、婚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民间组织管理、社区建设均成立了相关职能机构,设立了专职办公场所,部分乡镇设立了社区低保工作站,民政工作力量得到一定充实。但从总体看,仍存在力量严重薄弱、软硬件设施不配套等不容忽视的现象。从人员配置看,各民政局机关科室、二级单位、乡镇民政办均处于工作超负荷状态。在 2005年左右各地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所有民政办公室基本上被撤销并入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无帽子,门口无牌子,办公无章子,办事无票子”,且人员更换频繁、整体素质待提高。乡镇民政办公室作为民政工作的最基层,是掌握民情、倾听民声、反馈民意的“前沿阵地”,是把党和政府温暖送给广大困难群众的第一站,目前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民政职能的实施。从设施配备看,民政部门部分二级单位无固定办公场地,或办公设施落后,有的靠租赁房屋办公,部分社区低保工作站无固定场所,办公条件差,严重影响了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民政事业的发展。从工作职能看,部分机构存在兼职现象,其中以基层民政部门最甚。乡镇民政办公室绝大多数同时承担着乡镇安排的驻点包村、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招商引资以及突击性工作任务,并与其工资挂钩,而这些工作的难度和压力远大于民政工作,民政工作只能挤时间去完成,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致使政策措施执行走样或流于形式。
四是对象需求呈不断扩增之势。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加快,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汇集迸发,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凸显涌现,特别是民政工作对象的需求不断增长,且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各种合理、不合理的诉求交织,给民政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和矛盾。在工作业务上,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完善,济弱助困力度不断增加,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部分群众未能共享改革的成果,要求救助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群众不符合救助条件,看他人受益而眼红,出现“坐着小车也想吃低保”的现象,致使救助额度相对于“需求”额度差距越来越大。在政策体制上,相关政策特别是优抚政策含金量不断提高,且政策出台不平衡,诱发了涉军人员的心理不平衡,符合条件的互相比享受的级别和等次,部分不符合享受条件的想趁机捞一份、并坚持认定自己有权享受,导致涉军人员上访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民政维稳的一大难题。
正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认真研究、积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是推进民政事业加快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前提之一。解决上述问题,有的需要各地民政部门自身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主动适应;有的需要当地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有的需要上级、国家在相关政策和制度设计上作进一步的改革调整;有的需要更多层次、更多数量、更大范围的社会参与,需要整个社会关注度的提高。
当前民政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及解决措施
来源: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时间:2008-07-29 07:58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当前民政工作的薄弱环节不仅存在于民政业务工作之中,更多的存在于对民政事业发展起至关重要作用的领导保障、经费保障、设施保障、体制机制保障、法规政策保障等方面,业务工作的薄弱环节一般都是由于这些保障不到位造成的。正确认识薄弱环节,及时解决薄弱问题,是加快民政事业的发展的治本之策。
一、主要的薄弱环节
我们认为,当前民政工作主要有以下5个薄弱环节。
(一)民政部门的地位与需发挥的作用不相适应。在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大背景下,民政工作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无论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还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与民政工作紧密相关。单就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来讲,如果没有社会救助体系的支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得不到解决,就没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基石”。而且民政工作在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承担了重要职能,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党委、政府、社会和群众对民政事业寄予了厚望,也给予了高度重视。近年来,民政工作的地位虽然不断提高,但这种提高是表面的、口头上的提高,没有很多实质性的提高。一般认为,地位的提高应该是说得起话,要协调能协调;干得了
事,要资金有资金,要人员有人员。而民政工作现状是要协调难协调,人员、资金没有保障,这主要是因为民政部门的地位与需要发挥的作用存在较大差距。首先,民政工作最主要的职能是社会保障,而“社会保障”的帽子却带在劳动部门头上。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互助、社会保险和优抚安置。社会保障体系的5大内容,民政部门有4项,劳动部门只有1项,但由于劳动部门有社会保障这块“招牌”,以致社会普遍认为民政工作主要是社会救助,是劳动部门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民政部门的职责与名称极不相符,从而引起社会认知的错位。其次,中央分管民政工作是副总理,各级政府分管民政工作是副省长,从政府领导层面上讲,就是弱势领导。近几年部里召开的会议基本没有国务院领导到场讲话,更没有政治局常委出席。现在,各级政府需要落实的工作太多,都很重要。“工作重不重要,就看出席的领导”,很多民政工作本来应该是政府牵头的,却变成了民政部门一家的工作,这样上行下效,民政工作就变成了下级民政部门落实上级民政部门的工作,而不是下级政府落实上级民政部门的工作,导致民政部门在牵头协调时,缺乏党委、政府强有力的支持,部门协调难以到位,特别是无法争取配套资金和机构编制。再次,有些民政工作职责职能不很明确,部门职能交叉。如基层组织建设,本是民政牵头,但事实上,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人大、组织、纪委、农办等部门都在争着管事,而那些部门在组织和协调中比民政的权威都显得大,这样,民政部门在基层组织建设中的牵头作用日渐削弱。又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教育部门对贫困学生实行的“两免一补”政策,只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一个方面,但事实上,党委、政府对教育救助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视。因此,民政工作的地位与应发挥的作用不相适应,影响了民政事业的发展。
(二)民政资金总量与服务对象的需求不相适应。从全国来讲,“十五”期间民政经费支出占中央财政的1.89%,湖南2%左右。但从救助的对象来讲,湖南一年救助和支助的对象达600万人以上,占全省总人口的近10%,也就是说,只安排了2%左右的钱,解决了近10%的人的困难,这种资金比例与服务对象比例的巨大反差,直接带来的后果就是民政事业发展远远不能满足服务对象特别是民政对象的需求。湖南城市低保月补差66元,落后全国平均水平;农村特困户救助人均8.2元,基本起不到解困作用;农村低保还没有全面铺开,已开展了的救助标准也较低,这些都是由于民政资金严重不足造成的,制约了民政事业的发展和民政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三)现有工作条件与担负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员编制紧缺。近几年,民政工作增加了多项任务,而相对应的机构编制没有增加。如我厅低保处成立之初,只负责城市低保工作,编制4人,而近几年新增了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户救助、城市大病医疗救助、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等多项任务,以及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大量的协调工作,工作量增加几倍,服务对象扩大几倍,而人员编制一直没有增加。我省大部分市州民政局行政编制不到30人,却要承担大大小小60多项工作任务,导致有的工作只能应付了事,区县民政部门连应付都应付不过来。乡镇基层民政机构人员编制更少,事实上在乡镇落实的民政工作有近10项,而人员编制最多的也就2—3人,半数以上只有1个人,个别还没有专人,只有兼职干部,民政工作在乡镇实在难以落实到位。二是工作经费紧缺。一方面,原有工作经费就少得可怜;另一方面,新增的工作一般没有安排经费。有的地方为了开展好工作就只能变相的使用其它经费,甚至挪用专项资金;有的干脆不开会、不协调、不指导,任其发展,以致有的民政工作在基层发展很不平衡,落实得也不好。三是设施设备普遍缺乏。以我省为例,目前我省民政福利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数量不够,整体水平不高。如现有乡镇敬老院仅能集中供养4万多人,而全省有五保供养对象45万多人,集中供养率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现有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老年公寓)89所,床位8986张,而城市孤寡老人和孤残儿童有近30万人,远不能满足这些人入住的需要;现有光荣院150所,入住3514人,而全省有入住要求且符合条件的对象达1.9万人;还有11个市州没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6个县应设而没有设立救助管理站。工作手段落后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有的县(市)没有必需的交通工具,更无救灾用车。如娄底市娄星区民政局,只有两辆超期服役的普通桑塔纳,救灾期间还不敢开到灾区,只能临时租车。还有的县级民政局的业务部门、乡镇民政所没有配备电脑,已有的还满足不了需要。许多基础信息和数据如低保、地名、婚登、优抚等都要从社区(村)、乡镇(街道)、县逐级录入汇总,如果基层没有这些设备,造成信息录入渠道不畅,影响办事效率和数据的准确性。由于工作条件与职责任务不相适应,导致基层有的工作做不好,想做好的也没办法做好。
(四)体制机制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近几年,民政部门提出构建“大民政”格局,并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取得了好的效果。但这种体制机制的实际运行效果与工作要求相距甚远,还局限于“小民政”的范畴。一方面,绝大多数民政工作还是民政部门在独立承担,政府在其中的主导、协调、保障、推动作用不明显。另一方面,部门配合力度不大,民政部门责权利不统一。突出表现是民政主管的资金民政做不了主,民政资金的分配非财政部门同意不可,有的甚至由财政部门拿分配方案。民政部门由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变成了监督部门,管事的不管钱,责权利严重错位,直接影响了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使用效益。如部里规定救灾资金省里要在5天内下拨到市州、市州在5天内下拨到县(市),但事实上经过各级财政部门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本到不了位。还有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村务公开、社区建设这一块,涉及多个部门,民政部门自己的工作都做得好,但其它部门的工作就不好调控,缺乏制约措施,这样一旦有些部门的工作做得不好,影响了整体工作的推进,受批评的还是民政部门。
(五)民政法律法规与依法行政不相适应。民政工作执法任务重,虽然近年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但相对于依法行政来讲,民政部门的法律法规建设仍然滞后。一是层级较低。民政部门的执法依据只有少数几个是人大颁布的法律,绝大多数是国务院和民政部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权威性和影响力较弱。二是硬性规定较少。民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很少有可操作的硬性处罚规定,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强。三是立法空白点多。如去年以来开展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市、县工作开展在先,中央、省的政策出台在后,各地都是在没有统一政策的情况下摸索前行,难免出现政策疏漏,待上级政策出台了,又可能出现上下不协调的问题,势必给基层工作造成被动。又如慈善事业,是社会救助的有益补充,应该由政府主导且大力推动。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涉及慈善的专门法律法规,势必造成慈善机构设置、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两个主要执法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非营利性的界定、基层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民间组织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培育扶持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重程序性、轻实体性,可操作性不强。目前,两个条例与国家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不一致的问题。同时,救灾救济、退役士兵安置、双拥优抚等政策法规
都还不完善,需要政府自上而下进一步健全、规范。
二、解决的建议措施
上述5点是我们认为在客观上影响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薄弱环节,这些薄弱环节的不利影响远远大于民政业务工作本身,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为此,提出以下4点建议和措施。
(一)明确民政事业发展方向,争取党委政府进一步重视。关于民政事业的发展方向,应定位于“小政府,大社会”。“小政府”就是讲民政工作必须立足于为民政对象服务,代表政府切实做好为民政对象服务的各项工作,这是民政部门的根本任务。为民政对象服务的工作不能大力提倡社会化、市场化。在至少10年左右的时间内,为民政对象服务不是市场调节和社会参与能起很大作用的,还是必须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大社会”,就是讲民政工作中服务民政对象以外的工作,应该逐步推向社会,走社会化道路,民政部门主要在政策引导、协调和宏观调控上下功夫,而不要过多的给予项目、资金扶持和部门干预,给予其充分的市场化、社会化的自由生存空间。另外,民政部门不能包揽太多的事情,对一些职能交叉、部门争权,而对民政部门又无关痛痒的工作,可逐步简政让权。特别是新增民政工作任务必须慎之又慎,在民政工作已太多太杂的形势下,已不宜再新增民政工作,否则,民政部门最终会成为“不管部”,即“什么也管不了的部门”。因此,民政工作主要任务应立足于5大块,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服务、基层组织建设、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社会事务管理。
鉴于这样一个定位,民政事业的发展必须争取党委、政府进一步重视,体制上应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而不是“政府主导”。党委领导,就是民政工作必须有一名党委常委分管,这样协调才有力度,落实才能到位。政府负责,就是政府要有一名常务副职领导分管民政,民政工作所需经费特别是为民政对象服务所需经费,政府应足额承担,重要工作应由政府牵头协调,为民政对象服务的工作落实得好不好,效果好不好,政府应负起责任,为民政职能的充分发挥提供支持和保障。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改变民政工作
要协调难协调,要钱用没钱用的困境,民政工作才能实现由“弱势民政”向“强势民政”的转变。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逐步理顺管理体制。一是要提高财政支出比例。民政工作做得好不好,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落实得好不好,关键靠资金投入,这是民政工作的基础。有了钱,民政工作就好办,没有钱,民政工作就难办,这个问题在中西部地区尤为突出。目前,民政服务的对象占总人口的近10%,而投入不到2%,这也是有的民政工作难以再上新台阶的症结所在。因此,对民政资金的投入,要建立民政资金自然增长机制,要像教育、科技等经费的投入一样,有一个比例标准,在近两年内,财政投入民政资金的比例应该提高到5%以上,再逐年有所增加。二是要从根本上理顺民政资金管理体制。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民政资金应该由民政部门安排使用,有关部门只负有监管的职能,而不应插手民政资金分配使用,这一点不理顺,特别是到了市、县民政部门,民政工作将走入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进”也“进”不得,因为对资金没有分配使用权,工作做不好;“退”也“退”不了,工作做不好,受社会和公众的指责。今后民政资金的下拨应由民政牵头,财政只能起到监管作用。三是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中央财政下拨资金时就应明确资金的0.5%—1%可用于补充工作经费的不足,这样基层工作才有余地,才有条件,才可避免挪用、截留民政资金的问题。
(三)加强基层民政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一是要增加人员编制。省、市、县、乡各级民政部门都要适当增加干部编制,以我厅机关为例,平均1个人管一项工作,到了市一级,平均一个人要管2项工作,到了县一级平均1个人管3—4项工作,到了乡镇一级1个人管9—10项工作,甚至没有专人来做民政工作。对此,需要研究解决人手紧缺的问题,特别是今后凡新增民政工作任务,必须先解决机构编制,才能开展工作,否则,民政干部的承受能力会达到极限,最终要出问题。在解决乡镇一级民政工作力量方面,要紧紧抓住税费改革中乡镇机构改革的契机,配好机构和人员,否则,一旦失去这次机会,基层民政工作将难以翻身。目前,我省在益阳市开展了乡镇机构改革试点,调整后的96个乡镇(街道)全部统一设置“民政与劳动保障办公室”,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配备1—2名干部,3—6万人配备2—3人,6万人以上配备3—5人,较好
地解决了乡镇民政工作力量不足和机构不稳定的问题,我们准备争取在全省进行推广,从根本上解决全省乡镇民政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二是要分期分批为基层民政机构配备
必要的设施。“十一五”期间,部里应考虑安排专项资金分期分批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
贫困县(市)民政局解决车辆、电脑等必要工作设施,为基层开展好工作创造条件,这
也有利于民政工作在基层得到更好的落实。三是要加强各级特别是基层民政干部的培训。要从上到下,分批组织各级民政干部进行培训,充分利用民政部门自己的培训资源
优势,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提高民政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同时,要关心干部的成
长和待遇,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质、较强能力、比较稳定的民政干部队伍。四是要
树立并大张旗鼓宣传民政干部典型。能在全国树立起来的典型不多,民政系统树立了“为
民模范”周国知这个典型,非常感人,对民政系统干部起到了很大的教育作用,但宣传
的连续性和力度不够。树立一个典型不容易,让社会永远记住一个典型更不容易。因此,要借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召开的契机,建立对民政典型的长效宣传机制,以此扩大民
政工作影响。
(四)加强民政法规建设,强化依法行政。一方面,要加快民政立法,填补立法
空白区,抓紧制定救灾、社会救助、慈善、区划地名管理等法律法规,同时抓紧修订一
些不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部里在提请出台法律法规
时应注意提高法律法规的层级,尽量以人大的名义出台法律,一般也应由国务院出台法规,提高民政法规的权威和影响。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对民政执法应明确强硬
的处罚措施。同时,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建立民政综合执法机制,对内对外开展
执法监督,形成依法推进民政工作的良好氛围。
1、社会救助工作三对矛盾日益显现:一是大量困难群体的存在与建设“千亿合肥”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合肥市现有困难群体中还有相当部分在短时期内仍难以靠自身能力走出困境,而且由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收入差距等原因,还有一些正在形成的困难群体,如失地农民、单亲家庭、城市流动人口等。二是困难群体多方面的救助需求与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显现。除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的救助需求外,贫困家庭医疗难、子女上学难、住房条件差、打官司难等特殊困难使救助需求多元化。三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快速发展与相关的支持保障系统不健全的矛盾日益显现。社会救助范围不断扩大,救助项目和涉及到的相关部门随之增多,使民政部门的工作更加繁重艰难。
2、基层民政队伍素质、工作条件与担当繁重救助任务不相适应。全市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现有民政行政人员381名,其中年龄在50岁左右的占70%以上;专科以下学历占80%,民政干部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各乡、镇(街道)民政机构撤销,“民政任务有增无减,民政人员有减无增”,
使得县区民政工作推动难,乡镇民政工作落实难。3、农村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住房问题亟待解决。4、农村特困救助范围偏小,标准偏低。如肥西县摸底排查全县人均年收入625元以下的绝对贫困户为9172人,省下达的指标为7795人,还有近1400户符合条件的特困户得不到救助。5、五保供养经费缺口较大。从全市来看,按农村五保户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费计算,共需3969.24万元,减去省财政对合肥市农村五保户的专项补助1390万元,尚存在缺口2579.24万元,扣除县、乡、村统筹部分,全部经费缺口至少1/3。6、退伍安置工作难度越来越大,接收单位拒收现象增多,实际上岗率偏低;三县安置周期过长,自谋职业补偿标准偏低。(安徽省民政
民政工作的重心和着落点在基层,服务对象在基层,归宿在基层。新时期繁重并复杂的民政工作任务,与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发展的基层民政组织之间存在很多不协调。这种现象如不及时予以解决,将会严重制约民政事业的发展。
一、存在问题
一是基层民政组织难以承受激增的民政工作任务。近年来,随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工作不断加强,民政工作任务激增,工作领域越来越宽,服务对象越来越广,基层民政组织难以承受。以肥东县为例,近几年来,新增了灾民倒房重建、社区建设、城乡低保、“515”敬老工程、城乡医疗救助、老龄工作、送温暖工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上海落户二代人员补助发放等事关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的公共服务内容,民政业务工作计算起来大项有60多项,小项有80多项,民政服务对象也是日益增多,其中五保8829人、农村低保33557人、城市低保4015人、优抚对象3205人、上海落户定补对象590人。此外,各项民政业务工作的内容又不断丰富,增加了许多工作量,而这些工作都要靠基层民政工作者去落实、去完成,如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要加强核查,发生灾情要亲临一线查灾、核灾,灾民倒房重建要加强督察,五保、低保、救灾等保障资金要打卡发放等。
二是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大都超负荷运转。各乡镇和开发园区在2002年机构改革后,乡镇将民政业务划入社会事务办,民政办不再设立,民政工作人员编制大的乡镇2—3人,小的乡镇只有1--2人,有的只有1人。同时有的民政干部还兼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合管办主任、文化站长、残联理事长、村支部书记等职,有的还参加乡镇中心工作、包村驻点抓计划生育、抓拆迁,这种超负荷运转状况直接导致基层民政工作任务重与人员少的矛盾更加尖锐。
三是基层民政工作条件亟待改善。民政部门肩负着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重要职责,然而,无论从办公设施、工作待遇或者经费保障等方面,基层民政干部的工作条件与所从事的工作业务量不相对称。主要表现在:办公设施缺乏。基层民政部门仍然沿用原始手段开展各项业务,查灾、报灾、核灾依靠口述手写;优抚、低保、特困户管理仍是手工操作;低保、优抚等重要档案资料无处存放。工作经费短缺。近年来,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并未随着民政业务工作的拓展而随之增加,许多专项工作都难以落实工作经费。工作待遇低。民政部门归属政法口,承担着大量民政业务工作,同样起着维护着社会稳定的作用,却未享受岗位津贴。
二、工作建议
一是加强组织建设。设立基层民政事务所,乡公务员编制。增加人员编制,5万人以上的乡
镇民政事务所设置4—6人,不少于4人,5万人以下的乡镇民政所设置2—4人,不少于2人。
二是增加财政投入。增加省市县财政投入,每年拨给乡镇专项民政工作经费,5万人以上乡镇2万元,5万人以下乡镇1万元,由省市县按比例承担。
三是提高人员待遇。由于基层民政工作量的增大,必须提高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待遇,以提高工作积极性。民政事务所所长享受副科级待遇,一般人员享受一定的岗位津贴。
四是加强人员统管。人员由乡镇在公务员中选备,民政事务所设立后,归县区民政局统管,由县区民政局参照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办的管理模式对基层民政工作者进行考核、调配、使
用。(肥东县民政局宋孝祥)
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民政部门责无旁贷。这是民政事业发展的良好机遇,也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做到困有所济、灾有所救、老有所养、残有所助、幼有所抚,是和谐社会的最低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感到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目前,民政部门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大都是能够尽职尽责的,但当前民政部门所处的地位和工作条件与所承担的职责不相适应。建议宣传等部门对于民政部门的工作以及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给予大力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民政、支持民政,使民政部门更好地为广大困难群众服务,更好地为构建和谐安徽出力。当前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还存在资金匮乏、机构人员薄弱的问题。比如,很多乡镇基层没有专人负责民政工作,也没有相应的机构设置;农村特困救助、农村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等工作的开展存在着资金等困难。建议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民政事业的经费投入,推动救助体系的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社会基础。同时,安徽省委常委会已作出决定,“将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更名为乡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由省编委按程序研究办理”,请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加大对慈善事业的呼吁和支持。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发展慈善事业”,这是多年来“慈善事业”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上。慈善公益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实现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与经济发展速度相比,目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是相对滞后的,与全国相比,安徽的慈善事业更加落后。呼吁政府把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作为一项职责,多为慈善公益事业发展解决实际问题,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统筹安排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投入,促进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更好更多地救助困难人群。(安徽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