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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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xxx 省 20xx 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xx〕3 号)、《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xxx 省委 x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党发〔20xx〕23 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镇 20xx 年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六个国家扶贫日到来之际对脱贫攻坚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的相关要求,紧紧围绕20xx 年实现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总目标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立足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按照省级统筹规定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切实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二、保障标准、范围和时间安排 (一)保障标准。
1.全县农村低保标准由4080元/年提高到4308元/年,增长5.59%。
2.全县城市低保标准由 590 元/月提高到 625 元/月,增长 5.93%。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保障范围。
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认真落实(民发〔20xx〕152 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 2%或 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 2%或 3%”的要求,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两无”贫困人口、存在因灾因病返贫隐患的已脱贫贫困人口、未脱贫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三)时间安排。
3 月 31 日前全面完成入户核查工作,4 月 10 日前完成村级“民主评困”和一榜公示工作,4 月 20 日前完成乡镇审核工作,5 月 10日前完成县级审批工作,5 月 20 日前完成城乡低保信息系统的录入与
更新工作,6 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 1 至 5 月的待遇差额。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救助政策,精准认定低保对象。
1.认真开展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70 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xx〕27 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以及《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黔民发〔20xx〕28 号)关于“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
2.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城乡低保坚持按户施保,但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即:(黔民发〔20xx〕28 号)文件关于“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
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xxx 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省残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 7部门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残联发〔20xx〕54 号)规定“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全面落实重病重残人员分户保障政策。”按规定按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纳入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
(二)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
认真贯彻(国办发〔20xx〕70 号)和(民发〔20xx〕152 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
1.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镇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镇干部、驻村工作队、网格员等工作力量,在村(居、社区)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
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镇组织村级开展民主评议,镇民政、扶贫共同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新识别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分别录入各自信息登记系统。
2.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将低保年度核查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有机结合,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在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比对的基础上,以镇和村为单位,对所有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或自身努力实现脱贫的人口、近一年来退出农村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批准的家庭进行全面排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低保保障,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整户无(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各镇要定期开展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
3.健全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效衔接机制。认真贯彻落实《xxx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x 省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扶领办通〔20xx〕24号),全面建立对象衔接、政策衔接、管理衔接等综合保障衔接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帮扶、社工助力等倾斜保
障措施,着力构建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体,以社会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或自身努力实现脱贫的人口提供兜底保障,筑牢农村贫困人口稳定实现“两不愁”底线。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三)认真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标施保”。
1.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环节不少,程序不漏、顺序不乱。
(1)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对所有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进行全面核查、户户见面,必须先核查后评议,续保户、新增户、退出户都必须有入户核查表。入户核查必须有正式干部参与,入户核查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参加入户的驻村干部、网格员和村干要在入户调查表上亲笔签字,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调查家庭实际生活
状况相符。严格防止出现“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平均分配”“一兜了之”“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轮流保”“抓阄保”等问题。各镇在开展入户核查工作中,要结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注意方式方法,入户核查时要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做好入户核查工作。
(2)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合理调整评议形式,民主评议做到评议过程体现民主民意、评议结果客观公正。要围绕收入核查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评议会上,先由入户核查人员在会上逐户介绍入户核查情况和结果,并提出是否纳入拟保障对象的建议;其次,再由参加评议人员投票或表决,不同意核查结果或不建议纳入保障范围的要提出理由依据,确保评议结果公平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村级公示要公示到组、到自然寨,“三榜公示”的公示期要达到 7 天以上。同时,要公布县、镇两级的监督举报电话。
(3)突出抓好镇级抽查和复核。做到抽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镇级审核前,抽查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居、社区)至少抽查一个小组进行全面排查。新申请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 30%。县级审批前,将对镇级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入户抽查不低于二分之一的镇,每个镇抽查不低于 2 个村(居、社区),每个村(居、社区)至少抽查一个小组进行全面排查。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重点复核,对低保经办
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进行全面复核。退出户也必须经过县级审批,并委托镇书面告知退出对象退出理由。
2.应用好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进一步运用好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开展数据核对。提高低保信息系统数据信息质量,将审核审批后的对象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录入现行低保信息系统,镇社会事务办务必确保于 5 月 20 日前全面完成对象信息录入工作,务必确保现行低保信息系统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信息与实际救助保障对象信息一致。新版低保信息系统和低保手机 APP 应用工作按省厅统一部署开展。
(四)做好分类施保,精准增发补助金。
在入户核查工作中,要据实、准确填写救助对象家庭基本信息,要精准标注重残人员、其他残疾等级、重病患者、老人、在校学生、单亲家庭、计生“两户”及失独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的类型。对特殊困难对象在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前提下按城乡低保标准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着力提高其补助水平。具体为,农村低保: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增发 30%,60 岁以上老人、在校学生、单亲家庭、计生“两户”、失独家庭、三四级残疾增发 20%,双重或多重困难叠加的增发 30%。城市低保:重残人员增发 30%,重病患者、70 岁以上老人、三四级残疾增发 20%,在校学生、单亲家庭、失独家庭增发 10%。特殊情况按单人户进行施保的,全额享受基础保障金,并对照上述特殊困难对象
类别增发补助金。同时,入户核查表要标明对象户的拟保障类别(长期户、重点户、一般户)。
(五)同步做好相关工作,夯实救助工作基础。
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20xx 年不再对特困供养人员实施粮食救助。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切实做到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暂时不能入住的,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确保城乡特困人员协议签订、落实责任人全覆盖。全面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急难对象得到及时救助,杜绝急难对象发生非正常情况。同步开展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电费用户编号信息采集工作,对免费电量电费返还实行“即征即退”的兑现方式,缩短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用电免费电量电费返还兑现时间,确保惠民政策及时高效落实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各村(居、社区)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低保工作具体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精心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低保提标工作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合力推动工作。镇社会事务办要切实履行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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