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对于加强核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通知(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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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根据《2021 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1〕5 号)安排,决定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督促有关地区和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清洁能源政策,监督检查清洁能源消纳目标任务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督促电网企业优化清洁能源并网接入和调度运行,实现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规范清洁能源电力参与市场化交易,完善清洁能源消纳交易机制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及时发现清洁能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推动清洁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二)《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2 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 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 号)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 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 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1575 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 号) 三、监管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
四、监管内容 重点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消纳目标任务、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网接入、优化调度、跨省区交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等情况开展监管。具体内容包括:
(一)清洁能源消纳主要目标完成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包括 2020 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和弃电率情况,是否完成年度清洁能源消纳目标,是否完成重点任务。2021 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洁能源消纳情况。
(二)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开展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编制情况,电网企业组织实施工作开展情况,超额消纳量和绿色证书交易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辖区内承担消纳责任义务的市场主体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等。
(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一是电网企业是否定期开展消纳能力研究论证,制定消纳方案;是否按规定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是否未及时建设接网工程;是否未及时按约定回购发电企业自建送出工程;是否按照规划和消纳能力合理安排项目并网时序。二是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是否存在未办理手续提前并网,是否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及执行情况如何;发电企业是否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填报更新项目核准、开工、在建、并网、运行信息等。
(四)清洁能源优化调度情况。包括电力调度机构是否落实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年度发电计划;电网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否进行有效的调度运行管理和检修计划管理,是否建立流域上下游信息共享和联合调度协调机制,是否存在因未开展流域水电联合优化调度导致弃水加剧情况;清洁能源项目是否按照规定有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和发电权交易等。
(五)清洁能源跨省区交易消纳情况。包括省间清洁能源电力送电协议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电力交易机构是否组织清洁能源发电企业积极参与跨省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受端省份是否存在限制外受电量规模的情况;送受端是否存在干预可再生能源报价和交易等情况;跨省区交易输电费用、网损、交易费用等收取依据、实际收取情况。
(六)清洁能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情况。包括电网企业是否有效执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相关规则;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是否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辅助服务费用结算是否及时、足额;是否存在市场成员严重违反相关规则,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造成影响等情况。
五、进度安排 (一)启动部署(3 月至 4 月)。国家能源局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启动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各派出机构按照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启动辖区内相关工作。
(二)自查整改(5 月至 6 月)。各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围绕重点监管内容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整改落实。
(三)现场监管(7 月至 8 月)。在自查基础上,各派出机构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监管,视情况开展非现场、非接触监管。具备条件时,按照国家能源局《推广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2020 年修订)》,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要突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避免形式主义,防止增加基层负担。对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四)形成监管报告(9 月至 10 月)。各派出机构要形成专项监管报告,于 9 月底报送国家能源局。监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能源消纳基本情况,清洁能源消纳取得的成效,清洁能源消纳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发现问题已采取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清洁能源消纳的监管意见等。国家能源局于 10 月底前汇总形成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报告,适时按程序发布。
关于加强核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和落实核电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核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核电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核电安全。核安全不仅是核电的生命线,更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质量是保证核电安全的物质基础,建设期的质量就是运行期的核安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站在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核电工程质量的极端重要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以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更加严格认真做好核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核安全万无一失。
二、切实落实核电工程质量责任制 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简称核电集团)、核电厂营运单位(简称建设单位)、核电工程总承包单位(简称总包单位)、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核电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等核安全和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职尽责,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核电工程质量。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一)核电集团对核电工程质量负有领导责任。要建立核电建设全面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界定总部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的质量责任,按照责权利一致原则,规范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关系。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从绩效考核、机构设置、选人用人、资源配置等方面,全面落实质量管理各项要求。建立和实施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各参建单位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加强对各核电项目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核电工程质量总监派驻制度。
(二)建设单位对核电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主体和质量的总责任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开展工程建设,保证合理的工期和概算。强化建设单位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严格执行质量保证大纲,合理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质量管理人员。严格审查和控制主要承包商的准入条件,确保其资质和能力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施工人员的直接责任和各级质量控制人员的监督责任,形成职责清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对质量管理不到位的单位,要及时采取约谈,责令更换项目负责人乃至终止合同等纠正措施。
(三)总包单位对核电工程质量负责。总包单位对其承担的工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调试等工作负直接责任,要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对设计、设备、材料及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优化接口管理,提升质量管理效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建立工程资源评估机制,定期评价关键资源配置情况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四)设计单位对核电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要严格按照法规标准开展工程设计,强化设计接口管理,统筹专业协同设计,加强设计审查,提高设计质量。规范设计变更管理,严格审查因制造、施工偏差导致的设计变更,杜绝从设计上随意降低安全质量标准。
(五)设备制造单位对核电工程设备制造质量负责。要加强原材料采购质量管控,持续提升设备制造工艺水平,优化设备制造过程质量监控手段,通过合同措施加强对分包商、供货商监督管理力度,不断提高设备制造质量。持续做好已供货设备运行质量跟踪和维保服务,针对运行问题做好设备设计和制造优化,提高设备整体质量。
(六)施工单位对核电工程施工质量负责。要合理配置施工资源,保障项目资源需求及人员资质要求。完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组织、人员的质量责任。不断提高核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水平,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核电工程施工队伍,并采取措施保证施工队伍稳定。
(七)监理单位对核电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独立第三方监理工作,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施工单位有隶属或人员派遣关系。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监理工作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现场监理人员、设备投入,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确保施工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要及时总结共性质量问题,建立标准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监理成效。
三、全面加强核电工程建设过程质量管理 针对当前影响核电工程质量的问题,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一)充分做好工程评估和风险管理。核电集团要建立核电项目建设各阶段评估标准和机制,组织开展各阶段开工前准备工作和执行效果评估,保证项目建设满足质量目标要求。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前,确保施工图满足工程进展需求,避免“三边工程”。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施工单位要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存在的质量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实行质量风险动态分级管理。
(二)规范核电建设市场行为。规范核电工程招投标管理,将安全与质量标准作为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和条件,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标评标工作,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对首次进入核岛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单位,要强化企业业绩复核、人员资质审核、核安全文化评估等工作,确保满足要求。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施工单位的分包活动,制定不允许分包物项和服务清单。分包工作不转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分包单位人员技术指导和技术交底,杜绝“以包代管”。
(三)强化质量保证工作独立性和权威性。建设单位质量保证机构应单独设置,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现场项目部质保部门负责人除向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外,还应向本单位总部独立报告。各参建单位质保部门要强化质保监查,及时发现、报告问题并督促整改,保证质保体系有效运转。建立工程质量评价机制,动态评价施工质量状态、结果和趋势。
(四)建立质量抽检复查制度。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程序,制定计划,明确质量抽检复查覆盖区域、比例等要求,对关键设备、零部件、大宗材料以及特殊工艺过程,开展随机抽检复查。抽检复查必须独立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
(五)加强特殊工艺过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要加强特殊工艺(如焊接、无损检验等)过程管理,完善特殊工艺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对人员、设备、材料质量进行控制。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明确特殊工艺过程质量监督检查比例等管理要求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减少或取消质量控制点。加强隐蔽工程(如混凝土浇筑等)管理,强化现场见证,隐蔽工程施工前要保证所有相关物项验收合格,质量文件真实有效,并按程序规定经各方进行审核和签字确认。
(六)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核安全相关的质量控制人员、试化验检验检测人员、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核级无损检验人员等)配置、资格、考勤、培训及授权的管理。要做好人力动员,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资格管理规定进行执业管理,并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七)严格质量记录管理。各参建单位应保证合理的记录人员及资源投入,切实做到质量记录文件同实体工作同时完成。严禁“造数据、补记录、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