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否决制度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资格否决制度,供大家参考。
7 月 19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了十个方面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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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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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要严肃处理。
这条规定比 2005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与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管理经营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更加严格、更加明确。将带班的主体“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限定在矿级领导,即必须是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原规定的“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是包括企业中层干部在内的。
《通知》强化带班责任。《通知》规定“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擅离职守”即是违规违纪,是失职,要按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同时还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还要按《规定》要求,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企业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
三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对安全生产起到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规定推广应用到位的时限要求,其 中煤矿“六大系统”要在 3 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我省建立“六大系统”的工作目标是:今年底所有煤矿都要安装和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合系统。今年所有省属国有煤矿、地方国有和集体煤矿、示范矿井都要建成人员定位系统;其它煤矿必须在明年底前全面建立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加快推进建立健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各地都要先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至迟在 2015 年建成煤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并达到“设施完备,系统可靠,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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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规定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配套资金,研究提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范围,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制度建设,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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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 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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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规定先期建设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配备性能先进、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明确进一步推进 6 个行业领域的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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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 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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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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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计算。经测算,按 2009 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175 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 34.35 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 2 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8 万元。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将与《通知》规定相衔接,确保 2011 年 1 月 1 日公布实施时保持一致,从而保证《通知》新规的法律效力。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将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用率和差别费率,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多发的企业单位,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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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这一规定一是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通知》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